浙信人函〔2007〕7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及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及证书登记所涉及的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有关文件,特制定《浙江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及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程小辉
0571-85174026,
cxh@zjdii.gov.cn,
倪子侃,0571-85800770-168,
szzj@zqa.org.cn。
网站:
www.zqa.org.cn,联系地址:杭州市中山北路631号晶晖商务大厦22层,邮编:310003
二○○七年四月五日
浙江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及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计算机应用和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及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信人函〔2005〕156号)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业务并已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证书登记注册
第三条 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每三年须进行一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登记注册,由省证书登记机构在证书上加盖注册印章,以表明持证人新知识、新技能和承担业务技术水平能力状况,为用人单位聘用和使用人才提供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依据。逾期未进行登记和再登记的证书不再有效。
第四条 浙江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工作由浙江省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负责。在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从2007年4月1日起,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人员,须在取得证书10日内到浙江省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浙江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证人员信息表》,建立个人信息卡(档案),录入人才库。
第六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或注册登记之日算起)。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者须到浙江省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登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合格证书;
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4.在单位连续三年考核合格;
5.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三年累计达到180学时以上;
6.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工作没有间断。
第八条 申请人办理证书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内容真实,印章齐全;
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3.接受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学时数及成绩证明;
4.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九条 证书登记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证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材料真实齐全的准予登记,在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页上注明有关事项和登记注册日期,加盖登记注册专用章。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真实、不齐全者不予登记,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可向证书登记实施机构递交《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延期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申请延期登记,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1.年度内在境外学习、工作超过六个月或因此无法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或因病无法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3.因生育不能连续工作或无法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4.经浙江省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同意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登记并作废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向社会公布。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到刑事处罚的;
3.脱离专业技术岗位连续两年以上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调查核实的。
第十二条
持证人对登记注册或注销手续有异议的,可以在注册登记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或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获准在我省就业的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地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我省证书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及相关专业人才信息,由证书登记机构负责通过互联网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人员可通过指定网站进行查询。